郑州市讨债公司货车半路自燃 物流老板车主
作者: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3-07-25 16:07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村民韦某,用自有的一辆货车雇佣司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没料到货车在半路上发作自燃,招致车辆、货物尽被烧毁,损失沉重,为此,物流老板将韦某与司机一同到索赔巨款。近日,都安县对此案作出了一审讯决。
徐老板是一湖南籍的个体户,他在广西南宁市运营物流业务。都安县保安乡的韦某自有一辆货车,他用该车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并雇佣黄某(都安县隆福乡村民)为司机。
2009年4月8日,徐老板与黄某协商达成货物运输合意,由黄某以司机名义并且以韦某作为单位,与徐老板签署货物运输合同,韦某在场予以认可。协议商定徐老板拜托韦某与黄某承运零担货物一车,从南宁市装货运至贵州省贵阳、独山卸货。货物按25*计,每*250元,共计6250元。
合同签署后,徐老板遂将零担货物装车,韦某与黄某在场见证。装车终了,韦某与黄某于当日前往目的地。2009年4月9日,当车行至河池市金城江区境内时,货车轮胎忽然自燃发作火灾。火灾发作后,韦某立即向河池市金城江区110指挥中心,但是由于火势凶猛,火灾疾速将徐老板价值356000元的货物和韦某的货车全部烧毁,损失沉重,韦某等真是捶胸顿足,欲哭无泪。
事发后,徐老板屡次请求和韦某、黄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无法之下,徐老板至都安县,恳求依法判令被告韦某与黄某共同赔偿他的货物损失费356000元,并且承当连带赔偿义务。【上海合同律师】
审理后以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商定,全部实行本人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义务或者实行义务不契合商定条件的,应当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韦某与黄某系雇佣劳动关系。黄某与徐老板签署协议书及货物装车时,韦某均在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货物运输协议书》的默许。《货物运输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义表示,为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协议书商定的义务。徐老板拜托被告韦某与黄某承运货物至贵州省贵阳、独山,被告在运输途中未尽维护义务,致使货物毁损,且该损伤结果的发作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被告不实行义务的行为与损伤结果的发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当赔偿损失的违约义务。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312条等有关规则,遂判决:被告韦某赔偿徐老板货物损失费356000元,被告黄某承当连带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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