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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郑州婚姻讨债期间所生子女及财富如何处置

作者: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3-07-25 16:08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办理结婚注销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请求婚后的,应当区别看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销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前,男女双方曾经契合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注销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后,男女双方契合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注销;未补办结婚注销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注销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则:“人民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触及非婚生子女抚育和财富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处理。详细分割财富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思索财富的实践状况和双方的过错水平,妥善分割。”
 
  第9条规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育,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详细状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准绳上应由母方抚育,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育。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应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抚育,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财富,按普通共有财富处置。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对比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则的肉体处置。
 
  第11条规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消费、生活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置。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则:当事人起诉恳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恳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富分割或者子女抚育纠葛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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