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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讨债郑州公产房注销在我名下该怎样分

作者: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19-04-28 10:04
 婚后属共同财富,但男方家出资应该作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归还。然后共同运用公产房屋。
 
  相关法律学问: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实行扶养义务时,需求扶养的一方,有请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实行抚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请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益。
 
  子女不实行奉养义务时,无劳动才能的或生活艰难的父母,有请求子女付给奉养费的权益。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度、集体或别人形成损伤时,父母有承当民事义务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益。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度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则。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益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弭。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有担负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于父母曾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育的义务。有担负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曾经死亡或子女无力奉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奉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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